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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捉奸在床收情夫补偿费获刑 :从敲诈勒索到改判无罪 维权和犯罪的界限在哪?】10月8日上午,山东淄博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敲诈勒索案再审改判无罪。2021年3月,被告人路某某当场捉奸并对二人拳打脚踢,路某某当天收妻子情夫约2.5万元“补偿费”,事发一周后,情夫报警,路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六个月。虽然历经三轮审判后路某某最终被宣告无罪,但他早已服完刑期,其父表示,儿子的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受到了沉重打击,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路某某被羁押期间,其家人退赔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2021年11月、2022年3月,该案两审判决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路某某服刑期满后,持续进行申诉。2024年10月,淄博中院出具的再审判决书显示,刘某某明知路某某之妻张某已经结婚,仍与张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该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敲诈勒索罪的探讨。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校逢介绍,近年来“维权型敲诈勒索案”高发,常见情形包括情侣分手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员工离职向企业讨薪等。当事双方在侵权与索赔的民事纠纷中协商不成,或口头达成赔偿约定后,侵权一方反悔,称自己被对方威胁恐吓,选择报警,继而案发。
刘校逢表示,难点在于界定什么是威胁、恐吓,以及与维权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并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权,就不可能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路某某因为婚姻被他人破坏收取补偿款、员工离职向企业讨薪、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向商家索赔,上述情况都是在行使正当的权利,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刘校逢建议,维权时应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客观证据;最好在有与事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或谈判,比如社区或街道工作人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结果后,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等。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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