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法治是自由的保障?
风灵
我们知道,哈耶克十分强调法治,因为法治是自由的保障。在《通往奴役之路》中,他引用康德的话来表明这点:“如果一个人只须服从法律而无须服从任何人,他就是自由的。”
乍看来,这似乎不好理解,难道法律不是意味着强制么?如我们熟知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既然法律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为什么又会是自由的保障呢?
需要明确的是,哈耶克指的是Rule of Law(法治),法治排除了统治者为所欲为的专断权力,排除了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否则不符合“只需要服从法律而不需要服从任何人”的条件。哈耶克将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比喻为道路上的路标,我们正好可以交通规则为例来说明。
首先考虑没有交通规则的情况,相当于没有法律的情况。如果有道路而没有交通规则,这大概会是所有人的噩梦,不管是行人,开小车的,开大卡车的,开公交车的,开三轮车的,骑自行车的,骑摩托车的,人稍多一点,很快都会陷入大混乱,四面八方全部堵住无法动弹。即使在人少的地方不堵车,也难免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因为人们无法判断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就不能有效地进行防范。
如果有交通规则,不管是什么规则,但得不到有效执行,是否遵守规则全靠自觉,随便违章无人管,也无须承担后果,那么情况和上面类似。生命安全不能保障,通行效率无法实现,正常秩序难以维持。因此,交通规则需要强制力保证实施,相应地,法律也需要强制力保证实施,否则就将是一纸空文。
然后,如果执行的是一套良好的交通规则,那么,这种强制力不但不是通行的妨碍,而恰恰我们每个人旅程的保障。既然这套规则得到了有效实施,我们就能以此为基础判断他人的行事方式,从而安排自己的行动。比如,绿灯时可以放心地通过路口,而当信号灯指示转弯时也可以顺利地转弯。行人则可以安全地利用人行道,过街时让汽车停下来等候,而不必在不息的车流中寻找空隙。
显然,如果良好的交通规则得到了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我们就可以自由地选择目的地,自由地安排时间和交通工具,清晰地规划行程,并且很有把握能实现该计划,换言之,我们每个人在道路交通方面的自由就得到了最大的保障。
对于强制力本身,我们也不用担心。因为每个人都相信,只要遵守交规不违章,那就不会受到强制力的干预和惩处。
但到此并没有结束,我们的前提是有一套良好的交通规则,关键在于,什么是良好的交通规则呢?相应地,如果运用于全社会,什么是良好的法律呢?
第一,当然不能是那种某些人可以随便横冲直撞,其他人只能退避三舍的规则。如果实行这样的规则,那么享有特权的这些人倒是有了至高无上的通行自由,其他人的自由就付之阙如了。这种法上特权越多,无特权之人受到的限制就越多,严重情况下,会形成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奴隶主和奴隶这样对立的阶级。所以,最重要的原则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或者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规则必须是普遍的规则,而非针对一时一事一人的特定安排。如果是一事一议的具体规定,比如说,在十字路口不是根据红绿信号灯,而是根据在场指挥者的心情或偏好随意决定哪些人可以通行哪些人不能通行,那么,人们就不能提前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规划,即使有了出行计划,也没有把握能够按计划实现。同样,这种随意干预越多,个人的自由就越少。
第三,规则必须事先确定并公布,特别是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强制力的什么处理需要明确,而且规则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规则没有事先公布,或者是秘密的,或者变动太大太频繁,那么人们要遵守规则就非常困难,莫名其妙就会违规并受到制裁。进一步而言,为了避免被处罚,人们趋于过度防范,主动缩小自己的行动范围,少出行或者不出行,于是自由也就所剩无几了。
以上是一些关于良好规则的最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比如规则要合理,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现实中有些道路的限速规定就不合理;处罚要适当,轻微的违章不能动辄高额罚款或吊销驾照,等等。
总而言之,规则或法律要避免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个人好恶,限制专断权力和法外特权,这就是法治。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一个人只是服从于法律而非服从于任何人,他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