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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为了一份优质的知识产权内容,合理的付费是完全应当且正当的。但一但付费,购买关系成立,那么购买者对内容就具有了所有权。对于二次元游戏,购买者所期望拥有的内容一般为以游戏美术、故事、音乐、构成玩法的代码所构成的复合知识产权内容。但对于基于平台服务的二次元手游,玩家所购买的很多时候仅仅是一个有限的服务保证。我觉得这并不符合购买的逻辑,更谈不上“拥有”所购买的知识产权内容。很多时候,游戏的氪金逻辑都在哄骗玩家,加深对“获得”前者的错觉,把法律上成立的服务协议深埋在条文背后。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购买”。
(“数字所有权”:
1. 内容的享用不依赖任何平台服务,可以以自由的数字文件形式按照用户需求以任何形式拷贝、保存和使用;
2. 内容的购买明码标价,交割明确,没有后续的服务费,出售方除了维护必要的禁止二次转售/公开共享之外不得对售出后内容的任何处置进行控制;
3. 内容的形式允许用户进行不侵犯版权的任意处理和衍生,而不被如DRM等技术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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