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神·華人之光 on Nostr: ...
转:关于大同订婚强奸案的问题,我觉得中国这方面的法律引起争议是非常正常的,因为中国的法律目前就是个四不像,它既不是英美法系把先前的判例当成判案标准的重要部分,但是又在实际操作中会参考判例。所以弄的你不知道应不应该支持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判例,支持吧,它会破坏成文法系统,不支持吧,法律又很难进步。
其实单单根据中国的法条来看的话,没有说婚内强奸一定不存在,但是实际判例中很少有婚内被判强奸罪的,除非婚姻已经破裂,或者分居离婚诉讼的状况中才可能存在【婚内强奸】。这个问题在欧美就容易的多,就是强奸是不管你结婚还是不结婚的,结了婚也可以强奸。而且判定标准和没有婚姻关系的双方,甚至和陌生人之间的强奸的判定标准都是一样的,就是有没有得到【有效同意】。
其实美国也是70年代到90年代,各州才逐渐废除了婚内强奸的豁免权。我是同意美国的方式,我觉得一个婚内强奸案成不成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跟婚姻有没有破裂不应该有关系,不应该简单粗暴一刀切——而且都起诉对方强奸了,考察婚姻有没有破裂就有点搞笑。
以上是中国司法的问题,而下面说说那些“白左”、“女权”的问题,因为我碰巧刚听了雷克的这个节目,他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就很典型,他说:
【如果我们接受一个很现实的事情,就是有的时候法院会判错,有的时候一个无辜的人会被判刑,就会变成受害者,有的时候一个有罪的人不会被判刑,他的受害者不会受到任何保护,我们首先应该照顾什么?如果一定要出错,如果错误难以避免,我们希望往哪一个方向判错?可以想一下这个问题。】【我们的priority是什么?是保护受害者。】
这就是我常常批评的那种女权不分青红皂白【相信女性】的思维方式。我听到他说到这是比较惊愕的,因为他说的这些东西违反了西方世界千百年来的几个司法原则:无罪推定、超越合理怀疑、程序正义。
英国18世纪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说过一句名言,他说:【宁可让10个有罪之人逃脱,也不可让一个无辜的人蒙冤受难。】而本杰明·富兰克林说的就更极端一些,他说了完全一样的话只不过他把10个提升到了100个。当然这个比例是只有象征性意义的,最极端的大概是圣经中耶和华在降下天火摧毁索多玛之前说只要城里还有一个义人,这整个城的人我都可以赦免。
在西方司法原则中,宁可错放有罪者,也不可错判无辜者是最基础的最古老的法律原则之一。因为冤枉好人对社会造成的不公远远大于放走罪犯。因为后者只是对个体的不公,而前者侵蚀的是整个司法系统和程序正义本身,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由的丧失。而老雷所说的【我们的priority是什么?是保护受害者】就更是颠覆了基本的西方法学原则——我们的priority应该是正义本身,何况如果您都已经事先认定谁是“受害者”了,那咱还判吗?干脆改成直接拉出去lynch就完了呗?
所以在这里应该提出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怎么判?应该遵守什么程序?应该如何考察证据?应该如何建立逻辑链?而不是像女权主义者提出的【如果非要出错的话我们应该往哪判】,因为这个问题太初级了,为什么在西方现在竟然需要回答这样的问题?非要回答老雷的这个问题的话,我相信任何西方对法律有点了解的人都会说如果非要出错的话,我们应该放走可能的罪犯,而不是冒着冤枉他的风险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给他定罪——如果证据对所谓的受害者不利,那就不应该去保护这个“受害者”。司法是不应该被空喊口号和简单粗暴的意识所左右的,那样只会造成运动式执法。
综上所述,是不是强奸,不应该像目前的中国司法一样简单粗暴地考虑婚姻关系,更不应该去人为【保护“受害者”】靠意识形态断案。还是那句话,一个案件怎么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讲证据、逻辑,程序正义。这才是对司法和涉案者都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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